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六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