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四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免费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还应当同时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也可以在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网站、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时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