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三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四)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五)违法收取费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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