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八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八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