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评标专家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评标专家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评标专家有权接受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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