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评标专家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评标专家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年满七十周岁;
(二)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长时间不能参加评标活动;
(四)评标专家自愿申请退出。
(一)年满七十周岁;
(二)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长时间不能参加评标活动;
(四)评标专家自愿申请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