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协商;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四)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按照简单多数原则宣布结果。
评标委员会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