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