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工程设计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农村居民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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