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5-05-28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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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第二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本市主体功能区域定位,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和... 第四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土、水利、地震、环保等行政部门按照国... 第五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 第七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供技术指... 第八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编制、建设、管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 第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鼓励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选用适宜村镇建设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技术和材料,...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条 村镇规划包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村规划... 第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一条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 第十二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二条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三条 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不同类型规划的内容,可以分别... 第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四条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村用地布局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编制办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应当包括禁止和限... 第十六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进行规划许可。乡规划、村规... 第十七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住宅应当与自然环境协调,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已经编制村规划的,农村居民住宅建... 第十八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持户口证明文件、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法律、法规规... 第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按照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的分类进行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上...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工程设计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三条 承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约定建设的要求、期限和范围,...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四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与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相...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六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七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保管,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的管理,建立房屋登记簿,...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 第三十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三十条 规划建设乡(镇)新区、农民新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市城乡建设等...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农民新村和设施配套、风貌各具的乡(镇)住宅小区,引导农村居...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民新村建设资金坚持农村居民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

第四章 村镇人居环境治理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镇人居环境治理 第三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周边的土地、林地、河塘、山野等自然生态景观的保护。 鼓励村...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镇人居环境治理 第三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镇人居环境治理 第三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村镇内外综合交通设施,做好内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加强管理和...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镇人居环境治理 第三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改善村镇饮水条件,防止污染,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镇人居环境治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推广村镇生活垃圾分类收...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八条 市名镇名村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名镇名村的组织评审、申报,指导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九条 申报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 第四十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条 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划定核...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一条 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开展普查、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二条 名镇名村内现有建(构)筑物的维修、改造、拆除及新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三条 名镇名村内具有保护价值的自然山水、建(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等,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明...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四条 名镇名村的产业发展,不得影响名镇名村的保护,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新的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污染企业应...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五条 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估、部门会商和退出等机制,对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历史文化和核心景...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六条 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名镇名村保护档案。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七条 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市财政应当给予名镇名村保护适当的专项补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 第五十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包括下列村镇建设项目: 1.幼儿园、学校、卫生院等...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