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二条 名镇名村内现有建(构)筑物的维修、改造、拆除及新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造、维修、拆除历史建筑,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