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一条 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开展普查、认定和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