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三条 名镇名村内具有保护价值的自然山水、建(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等,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