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五条 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估、部门会商和退出等机制,对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历史文化和核心景观资源的保护情况等进行评估和考核,定期对名镇名村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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