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七条 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市财政应当给予名镇名村保护适当的专项补助。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