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的;
(三)未按照规定职责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的;
(三)未按照规定职责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