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破坏绿化、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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