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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