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包括下列村镇建设项目:
1.幼儿园、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建筑;
2.四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者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3.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两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
4.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5.属市政公用工程的道路、桥梁、隧道等。
(二)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是指限额以上工程范围之外的其他村镇建设项目。
(三)农民新村,是指根据村规划集中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包括新建和改造升级的配套完善的农村集中居民点。
(四)名镇名村,是指国家和本市依法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或者鲜明特色景观,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重庆历史文化、传统风貌或者地方特色的镇和村。包括:
1.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
2.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重庆市历史文化名村、重庆市特色景观旅游名镇、重庆市特色景观旅游名村;
4.国家和本市依法公布的其他名镇名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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