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四条 名镇名村的产业发展,不得影响名镇名村的保护,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新的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污染企业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搬迁。
对具备开放条件的景点、传统建筑中的民居等,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征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后,设立游览标志,鼓励保护性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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