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九条 申报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评审公布。
申报重庆市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报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评审公布。申报中国传统村落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评审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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