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镇人居环境治理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镇人居环境治理 第三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周边的土地、林地、河塘、山野等自然生态景观的保护。
鼓励村镇建设休闲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加强村镇庭院、道路两侧、河道沿岸的绿化种植,保护古树名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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