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镇人居环境治理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镇人居环境治理 第三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改善村镇饮水条件,防止污染,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村镇生活饮用水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