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一条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主城区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主城区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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