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二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二条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