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三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三条 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不同类型规划的内容,可以分别编制,也可以一并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村的村域现状分析,提出规划指引。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域现状分析、规划指引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村规划编制计划,其中主城区内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编制计划。
根据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需要进行用地规划布局的,应当制定村用地布局规划;需要进行人居环境整治的,应当制定整治规划;对有现实建设需求的,应当针对建设需求制定乡村建设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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