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四条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村用地布局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村用地布局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用地布局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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