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六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进行规划许可。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者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不一致时,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调整城镇建设用地及城镇与乡村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后的城镇或者乡村建设用地,应当制定镇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调整城镇建设用地及城镇与乡村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后的城镇或者乡村建设用地,应当制定镇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