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八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持户口证明文件、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居民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行政部门的意见。农村居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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