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编制、建设、管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改善村镇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镇公共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