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六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因施工质量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企业应当负责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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