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四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与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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