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土、水利、地震、环保等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加强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和采取防灾减灾措施,保护生态和环境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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