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为森林防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三)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