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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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巩固森林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
第二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鼓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办理森林火灾保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
第七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为森林防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八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
第九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第十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
第十一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林区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
第十二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十二条 林区内的铁路、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
第十三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第十四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制...
第十五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应当承担以下森林防火职责:
(一...
第十六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森林防火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的法律、法...
第十八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
第十九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在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设置火情了望塔、监测哨、电子监控、防火蓄水池等...
第二十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电台、电子监控等器材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状态,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新造林作业与防火林带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将相关资料报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并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林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项目的森林防...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下列单位,应当根据实际...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接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在森林防火期内,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
第三十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作业时应当在三级以下风力、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并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开...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禁止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春节期间...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林业...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五条 全市设置统一的“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并与“110”、“119”报警电话实行联动。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六条 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发生森林火灾,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九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扑救森...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区内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森林...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由区县(...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携带...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