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十三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