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十五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应当承担以下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巡山护林,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一)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巡山护林,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