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十四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与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建立森林防火军民联防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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