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作业时应当在三级以下风力、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并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开设平均树高一点五倍以上宽度的防火隔离带;
(二)确定用火负责人;
(三)预备好应急扑火力量,并准备好扑火工具;
(四)有专人看守用火现场,应急扑火人员进入应急状态;
(五)用火后指派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人员才可撤离;
(六)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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