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在森林防火期内,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