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涉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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