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