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六条 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发生森林火灾,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渝中区发生森林火灾,区园林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其他行政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一)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二)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四小时后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