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一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公民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还应当依照《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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