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