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