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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