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十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民政、卫生、交通、教育、园林、气象、商务、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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