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九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九条 依法应当服预备役的公民,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预备役登记。
民兵、预备役人员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应将所在地址及通讯方式告知所在民兵组织或预备役部队,在接到召回的通知后,必须按时归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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