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条例 第十三条 重庆市气象条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参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和管理,对城乡总体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